机构设置
环境与测绘学院教职工大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民主办学中的作用,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职工大会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教代会指导下对我院办学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制度。

第三条,本章程所指的教职工大会不同于平时召开的一般意义上的布置工作、通报情况的教职工会议,是特指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增加另定)、行使校二级教代会职能、对学院重大事项的专项议题进行讨论或审议的专门会议。

第四条,教职工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讨论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审议学院制定的岗位聘任制度、考核、奖惩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讨论学院的收益分配原则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4、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可以提出表扬、批评、推荐等意见。必要时可向学校建议给予嘉奖、处分或免职。

5、积极推进和监督院务公开工作。

6、其它应由院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院教职工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教职工说明,取得同意。如遇有重要问题,可以提前或增加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六条,教职工大会必须有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要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院党委、院行政和院工会、院教授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研究后确定。

第八条,院教职工大会表决事项,一般是指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选举等。教职工大会上进行表决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时应给代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选择。选举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院教代会由大会执委会主持。执委会成员由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团委、教授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经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十条,院教职工大会按照专业或学科等下设若干小组,由该小组成员选举或推荐产生正、副组长。根据需要可建立若干个专门小组,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院教职工大会秘书组设在院工会。由院工会主席任秘书长,下设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院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院党委批准后经教职工大会表决;做好大会的文秘工作,联络工作、大会文件的归档工作。并在院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小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

第十二条,在院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解决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的要求或者院党、政、工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可以提前或增加召开院教职工大会。遇有重要问题,需临时协商或讨论决定,可召开执委会或执委会扩大会议研究处理。会议由大会秘书长主持。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二级单位教代会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院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