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9   浏览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学校对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每学期初进行学籍资格的审查和学业资格的认定,称为校内学籍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学籍注册是学生必须严格履行的学籍登记手续。为加强和规范学籍注册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获得本学期的学业资格,可正常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和享受校园生活基础设施服务。

第二条  本科学生学籍注册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各学院具体实施。教务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总务部等部门负责对学籍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学院应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履行本学院学生学籍注册工作。注册结果及时上报教务部备案。

第四条  学籍注册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在校生按时返校报到且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无历史欠费者方可办理学籍注册。

第五条  学籍注册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由班长将本班学生的学生证收齐后到所在学院的教学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学院教务管理人员需认真核验学生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对于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在其学生证加盖当前学期注册章,并在教务系统中为其设置已注册标志,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  学生证遗失的学生,注册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校园卡等相关证件,经办人员将其情况记录在案,待学生证补办后,再加盖注册章。

第七条  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的学生,或恢复学籍、转学至我校的学生,在办理相应学籍管理审批手续并补缴结算相关费用后,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已办毕的学籍管理审批手续单到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籍注册。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需要短期请假,或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需延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可向学院申请办理暂缓注册。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的暂缓注册申请,依据学生的申请理由,做出同意暂缓或不同意暂缓的决定。学院同意暂缓的,应明确暂缓的期限,一般以周计算,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周,学院在教务系统为学生标注为暂缓注册,并注明原因和暂缓期限,学生证不予加盖注册章。

第十条  经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在暂缓期满之前已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成功办理助学贷款足额清偿欠费的,可持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到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补办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学生暂缓期限内可以享受校园生活基础设施服务,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待正式注册后,承认其所取得的学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学籍注册:

1.当前学期休学、参军入伍者;

2.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3.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到校者;

4.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含往年欠费)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6.申请暂缓注册,未被批准者;

7.经批准办理暂缓注册,但暂缓注册期满仍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第十三条 对确认未办理注册的学生,学院在教务系统进行不注册标注,学生证无效,并取消其作为在籍学生应享受的权利和待遇,无法正常使用学校教学资源和校园生活基础设施服务,由财务处、总务部等部门根据学生名单实施限制。已选课程由学院做退课处理,未注册期间取得的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因学生本人未及时注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新入校未满一学期的学生,注册程序和时间安排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港澳台侨学生、来华留学生的学籍注册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由国际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孙艳梅